周培源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日期:2025-07-16 11:35:18  作者: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周培源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管理,吸引优秀人才加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周培源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全职员工。
 
  •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和发放
  •  第三条 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包括:
  • (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和本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综合资历确定。
  • (二)绩效奖金:根据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 (三)补贴:用于补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成本;
  • (四)福利:主要包括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 (一)个人所得税;
  • (二)住房公积金;
  • (三)养老保险金;
  • (四)医疗保险金;
  • (五)失业保险金;
  • (六)其它必要的款项。
  • 第五条 薪酬的发放:
  •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5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 (二)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
  • (三)绩效奖金年底发放。
  •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北京市工资增长水平,以及基金会筹资和发展情况,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基金会可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第三章  各类休假规定
  • 第七条 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每周享有两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务院相关通知执行。
  • 第八条 带薪休假
  • (一)年假
  1. 正式员工根据工作年限不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2. 新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试用期除外)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 离职员工未休满当年年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准许员工休满应休未休假期后离职或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4. 年假不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5. 年假原则上当年休完,由于特殊情况可延期到次年3月31日前,没有年假报酬,需提前向秘书长申请。
  • (二)婚丧假
  1. 婚假:在职期间正式员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可在结婚登记日期一年内,享受5天婚假;
  2.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岳父母、公婆离世可休丧假3天。
  • (三)生育假
  1. 执行北京市相关政策,凡男女双方初婚,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2. 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
  • (四)病假
员工转正后每自然年可以享受带薪病假10天,除履行休假申请程序外,还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由办公室备案。如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则按事假处理。
  • 第九条 事假:
员工本年度年假和倒休假已休满的,如仍需请假,可以休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
  • 第十条 加班倒休:
按实际占用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核算,事后申请倒休假。倒休假可跨年累计使用,原则上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调休安排。
  •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流程
  • (一)员工请假需进行事前申请,合理安排好工作交接,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 (二)休假时间5天以内的报直接领导批准;
  • (三)超过5天的经直接领导同意后,需经秘书长批准。
  • (四)秘书长请假需经理事长批准
  •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周培源基金会。
  •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