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周培源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 合法审慎方针。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部门或岗位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 保密方针。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应当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客户或其他不相关人员。
- 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方针。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负责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
第六条 对于利用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进网上支付的客户,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经营活动状况。
第七条 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及所有公开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会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由基金会内部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自行进行审计,也可以聘请外部组织进行委托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按要求保管的所有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
第十二条 对可疑交易现象要严格保密,除向交易主体进行查询或调查外及报告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任何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在调查期间,要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周培源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