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源基金会绩效管理办法

日期:2025-07-16 11:40:13  作者: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周培源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建设,客观、准确评价员工绩效,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员工、部门和基金会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周培源基金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专职员工。
  • 第二章  考核
  • 第三条  考核目的:
  • (一)对部门和员工的工作及其贡献进行客观评价;
  • (二)为实施奖励、调整薪酬和职务以及资助培训和进修等提供决策依据;
  • (三)使管理者为其下属履行职责和成长进步承担责任。
  •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
  • 第五条  为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秘书处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担任组长,办公室部门作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可根据人员和岗位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
  • (一)负责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 (二)确定各部门员工的职能职责和工作目标;
  • (三)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
  • (四)受理部门和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的申诉;
  • (五)对绩效考核结果做出评定;
  • (六)需要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 第六条  考核方法和流程
  • (一) 考核内容。
员工考核内容:工作业绩考核、行为态度考核、学习发展考核三个方面。
  • (二)考核方法
  1. 采用OKR的方法对员工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基金会整体发展和年度规划,经过的充分讨论,帮助员工制定有挑战性的、需创新达成的“目标”及可衡量的“关键结果”。
  2. 为推动基金会员工日常工作有效开展,应用胜任力模型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
  • (三)考核流程
个人总结和自评—团队内互评—个人述职—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议、终审评定。
  • (四)考核权重:
考核类别 工作业绩 行为态度 学习发展
权重分配 80% 20% 加分项不设权重

第七条  年终绩效考核评定结果的等级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绩效等级划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
 
  • 第三章  奖惩
  • 第八条  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等级进行年终奖金发放,具体规则如下:
  • (一)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3个月的月薪
  • (二)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良好,2个月的月薪
  • (三)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合格,1个月的月薪
  • (四)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待改进,不享有年终奖金。
  • 第九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评优评先、职级调整、职位调整(晋升、降职)、人才发展的重要依据。
  • 第十条  为员工提供工作目标相关的培训和支持。对于绩差人员,基金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对员工制定绩效改进计划(限定期限)、进行培训、转岗等相关工作。在个人绩效改进计划实施或调换工作后,基金会将会对该员工再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在第二次绩效考核之后,可能出现以下两种结果:
  • (一)如果该员工仍没有通过第二次绩效考核,仍然不能符合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要求,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如果该员工达到了第二次绩效考核所设目标,能胜任工作的,则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并分别给予扣除200-1000元不等工资的处分:
  • (一)警告;
  • (二)记过;
  • (三)降级;
  • (四)辞退。
  •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 (二)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 (三)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 (二)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二)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 (三)违反基金会与项目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 (一)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 (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超过(含)五日的。
  • (三)故意泄漏基金会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等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 (一)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该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扣减工资的比例不超过月工资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
  • 第十八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 第十九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理事会申诉。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经所在项目提议或本人要求,审核后呈报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周培源基金会。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